一、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既然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那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因为法律有规定必须签订。
答案很正确,但法律这么规定是有它的原因的,这个原因可以看作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
1、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都只能通过口头的约定来证明之间的关系,这无疑是十分不稳定的。
2、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以及工作要求、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等内容,需要进行复杂地描述并在以后能够完整地呈现,而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是根本做不到这一点的。
3、成为解决劳资双方纠纷的依据。在整个劳动关系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可能会发生违约行为,而守约方此时维权的主要证据之一便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若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必将给维权过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最晚时间,而早于这个时间法律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天或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合规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说的一个月,不是指自然月,不遵守一、三、五、七、八、十、十二月31天,二月平年28天、闰年29天的规则,统一为30天。
不过既然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尽早地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有什么必要试探法律的边界性问题呢?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还有另外一种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即劳动合同签订在前,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劳动者才到用人单位上班。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之日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却不是在劳动合同生效的那一刻建立的。
以上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就涉及到下一节我们讨论的最终问题:
三、劳动关系的建立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那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什么?
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不管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哪一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都是固定的,即“用工之日”。俗话讲就叫“上班”,劳动者哪一天前往用人单位指定的场所上班,那一天就是劳动关系的建立之日。
它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等都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通常的劳动合同都会如实地约定或记录劳动关系建立的具体日期,而关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也都以这一天为起算日期。
而生活中人们会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误认为是劳动关系建立日期,原因无非是从主观感受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有了一个书面的证明,劳动者有了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最有力的一份证据。
但那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目的而已。
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书面确认,但如果把它理解成建立劳动合同的标志就大错特错了。